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0日文号:沪发改规范〔2024〕8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人民政府,相关市属涉农单位:

  自2010年以来,我市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连续实施了四轮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第四轮政策的实施年限已于2022年12月底到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要求,为巩固前四轮政策成效,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产生环境污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战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结合上海农业生产实际,运用完善高效收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支持新技术和装备研发、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教育培训等举措,深入推进秸秆还田以及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利用。确保到2026年,我市粮油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总体消除因秸秆焚烧及不当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支持政策

  由市、区两级政府对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给予资金补贴。

  (一)支持范围。对我市(含域外农场,下同)水稻、油菜、麦子、鲜食玉米、茭白秸秆的综合利用给予支持。支持范围如下:

  1. 对水稻、油菜、鲜食玉米等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

  2. 对水稻、油菜、麦子(小麦、大麦)、鲜食玉米、茭白等秸秆离田利用的单位。

  (二)支持标准

  1.秸秆利用补贴标准

  (1)对水稻、油菜、鲜食玉米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给予50元/亩的资金补贴。

  (2)对收购我市水稻、油菜、麦子、鲜食玉米秸秆,并在我市实施秸秆离田利用的单位,按照实际利用量,给予300元/吨的资金补贴。

  (3)对收购我市茭白秸秆并在我市实施离田利用的单位,按照实际利用量,给予25元/吨的资金补贴。

  (4)同一地块秸秆既实施机械化还田又进行离田利用的,还田离田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2.秸秆利用项目投资补贴标准

  对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具体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执行。

  3.秸秆利用相关农机具补贴标准

  对购置秸秆利用相关农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按照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执行。

  (三)资金来源。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级(市属单位)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部分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区级财政部分在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1. 对于实施水稻、油菜、鲜食玉米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市属单位)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根据不同区实际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其中,对于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市承担50%,区承担50%;对于松江区、青浦区,市承担60%,区承担40%;对于奉贤区、金山区,市承担70%,区承担30%;对于崇明区,市承担80%,区承担20%;对于市属单位所属农场,市承担50%,其余补贴资金由市属单位自行确定。

  2. 对于实施秸秆离田利用的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市属单位)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80%、区承担20%;对于市属单位所属农场,市承担80%,其余补贴资金由市属单位自行确定。

  3. 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和机具购置补贴的支持资金分别按前述规定执行。

  (四)支持年限。政策实施年限定为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三、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预算编制与资金预拨。每年8月30日前,由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根据本年“三夏”及“三秋”安排,向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建议。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发展改革委于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并同步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数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到区。

  (二)上报计划。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市属单位,于每年“三夏”和“三秋”后,在完成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核查资料。

  (三)核查下达。市农业农村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核查,并将核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8月底前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拨付函送达市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秸秆综合利用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函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于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补贴资金下达至相关区和单位。区级财政及时将市区补贴资金分批拨付至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和相关企业。

  四、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是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秸秆焚烧;二是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户、农机服务组织等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三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审核,对申报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予以支持。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审核资金申请报告,综合协调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的核查和汇总,指导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监管,提供全市秸杆焚烧火点的监测信息。

  (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支持资金计划审核,并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市审计局牵头负责对支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五、约束机制

  (一)完善虚报瞒报行为约束机制。对于虚报面积、瞒报火点,且相应区未予以核减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根据虚报次数(每瞒报一个火点折算为虚报一次)扣减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资金由区级(市属单位)财政补足。虚报次数在3次以下的(含3个),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1%;虚报次数超过3次的,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3%。

  (二)健全违规违纪主体惩戒制度。对于虚报或造假的违规单位,不得享受本轮补贴政策。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设立抽查制度。市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指导督促各区切实加强整改落实。

  (四)构建信用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委依法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区和部门在秸秆综合利用领域依法依规采取约束措施。

  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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